严厉的法律与弹性的执法
王克先
[摘要] 今年有二件事值得思考,一是警方查处娱乐场所KTV有偿陪侍;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定为5000元。但由于这些违法行为的普遍性,还由于大众对这些行为的违法性有不同看法,更由于执法的弹性,上述行为将继续普遍存在,已经对法治建设产生了负面影响。各级各地执法机关应当担负起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而各级各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追究相关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法律; 严厉;执法;弹性
今年有二件事值得思考,一是警方查处娱乐场所KTV有偿陪侍;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定为5000元。
一、警方查处娱乐场所KTV有偿陪侍。
今年5月起,各地公安机关突然发飚。
5月12日,北京朝阳警方通报,天上人间、名门夜宴、花都、凯富国际等4家娱乐场所因KTV有偿陪侍和消防安全问题被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警方解释,停业整顿6个月是对有偿陪侍处罚的最高限。警方在这些娱乐场所KTV查获有偿陪侍小姐557人。当晚,陪侍小姐被警方遣散,在这些场所消费的客人也被要求离开。
6月9日晚11时11分,南通市警方再次突袭宝丽金KTV ,对包括该场所管理人员、保安、陪侍小姐在内的百余名在场人员逐一治安检查。6月10日上午,南通市警方召开新闻通报会,向媒体证实宝丽金KTV成为南通首家因有偿陪侍而被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的娱乐场所,皇家永利KTV同样存在有偿陪侍,成为第二家被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的场所。
……
警方处罚娱乐场所的依据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第四十二条规定,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称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中对刑法第163条修正后的罪名确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代了原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年5月18日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其中第十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
(一)、法律的可行性。
1、关于有偿陪侍。
何谓有偿陪侍,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而且,根据法条,称为有偿陪侍并不确切,而应称为营利陪侍,一般理解,是指在娱乐场所,一方以营利为目的,陪伴另一方进行唱歌、跳舞、喝酒等活动的行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有偿陪侍的处罚对象是娱乐场所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就是说陪侍小姐陪侍和消费者受陪侍并不是违法行为。在现实中,弄不好陪侍小姐和消费者根本没有意识到娱乐场所提供有偿陪侍小姐是法律所禁止的。
娱乐场所KTV陪侍小姐不是活雷锋,她们要吃饭、穿衣、住行。可以说全国没有一个陪侍小姐是从事义务劳动的,要么是从娱乐场所那里拿提成,要么是在消费者那里赚小费。很显然,所有的陪侍小姐都是有偿陪侍,而除了自娱自乐的场所外,所有娱乐场所的都有陪侍小姐,这是公开的秘密,如此说来,全国所有的娱乐场所都应该停业整顿。但这可行吗?
2、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追究刑事责任。
如前所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前称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第八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时至2010年,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货币也大幅度贬值,今天的5000元与十年前的5000元已不可同日而语。而且这些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很少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受贿5000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一)(浙高法刑[1999]1号,1999年4月12日)第56条明确规定,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为1.5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10万元以上。也就是说在浙江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5万元以上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宽严不一,执法弹性太大。
1、那些没有关门大吉的娱乐场所就不存在有偿陪侍吗?
2002年,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会同北京市消防局,也曾对天上人间等夜总会进行过突击检查,当时没有查到陪侍小姐,那么,时刻在辖区警方及其他执法机关监管下的天上人间的有偿陪侍又是何时出现的呢?这次6个月停业整顿后,天上人间重开时有偿陪侍是否就没有了?即使天上人间从此歇业、消失,其他娱乐场所的有偿陪侍就会由此收敛吗?
事实上也只是停业整顿了那么极少的几家娱乐场所,那些没有关门大吉的娱乐场所就不存在有偿陪侍吗?有关管理部门敢保证吗?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平吗?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因为该规定刚刚出台,能不能得到执行,笔者不想预言。
1997《刑法》明明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现实中为什么不严格按此执行呢,这是因为除了纸上的法律还有一种现实的法律,或曰“潜规则”,这种法律虽然没有写在纸上,但在现实中确实为执法者所真正执行,在“潜规则”下,有很多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几万元甚至更多,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做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该院师生作题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的演讲时透露: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这有许多事实可以印证张副院长的话,比如一些地方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检察机关内部规定,5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不追究刑事责任。几年前,黑龙江绥化市就出台了对5万元以下不再追究的规定,并美其名曰人性化执法。
难道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真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吗?看来是有难度的。难怪有人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要处理,那只是纸上的法律,说说而已。
3、打击一个或数个违法行为人,放纵其他违法行为人,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由于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同样的违法犯罪行为,只有一部份甚至少数人受到惩处,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三)最严重的问题是,这是权力腐败的温床。
由于违法行为的普遍性,还由于大众对这些行为的违法性有不同看法,更由于执法的弹性,上述违法行为将继续普遍存在。
执法者可以根据政绩的需要,根据个人的好恶,以及与违法对象的亲疏,进行选择性的执法。结果是,中招者人仰马翻,跌入地狱,只能哀唉没有靠山,运气不好;大量的漏网之鱼逍遥自在,这种现象已经对法治建设产生了负面影响:执法者可以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追究一些人的法律责任,可以不追究另一些人的法律责任,法律形同虚设;而执法者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却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最后是公众对法律失去信心。
四、应当考虑法律的可行性,应当加强执法力度,应当追究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者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立法者在制订法律法规的时候应当考虑法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7635—87)
国务院批准
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7635—87)
1987年4月28日,国务院批准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提高我国经济管理水平,建立统一的、科学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实现国家经济信息的自动化管理,特制订本标准。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标准是国民经济统一核算的重要基础标准,供计划、统计、会计、业务等工作使用。
1.2.2 本标准是国家经济信息系统的重要基础标准,是全国各经济信息系统进行信息交换的共同语言。
2 分类原则
2.1 本标准的分类对象是我国生产的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进口的商品(物资),除少数原材料外,均不包括在本标准范围之内。
2.2 以科学分类为主,按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的基本属性分类,适当兼顾部门管理的需要。
2.3 分类首先满足现代化管理的需要,适当照顾当前管理水平。
2.4 为统一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的分类,兼顾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要求。
2.5 本标准与相关标准兼容。
3 编码方法
3.1 本标准为层次代码结构,共分四层(不包括门类),每层均以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为便于检索,设置了门类,用英文字母表示其顺序。
3.2 每层的代码一般从“01”开始,按升序排列,最多编至“99”。但第三层代码的编写另有特殊规定,见3.6。
3.3 各层中数字为“99”的代码均表示收容类目。同一层内分成若干区间时,每个区间的收容类目一般用末位数字为“9”的代码表示。
3.4 第一、二、三层的类目不再细分时,在它们的代码后面补“0”直至第八位。
3.5 各层均留有适当空码,以备增加或调整类目用。
3.6 第三层设有“开列区”,其类目用“01”至“09”表示。不设开列类目时,主分类区第三层类目的代码一般从“10”开始编写。开列区类目在代码前均标有“※”号。
4 有关“开列区”的规定
4.1 “开列区”类目的设置
为满足管理上的特殊需要,本标准在第三层设有“开弄区”。该区类目有下列两种情况:
a.对主分类区类目所含产品(商品、物资)按不同属性重新分类,例如,对于特厚钢板,在主分类区已按钢种分类,在开列区又按用途将其分为“锅炉用特厚钢板”、“压力容器用特厚钢板”等;
b.按各种不同要求设置类目,例如,在主分类区已按加工工艺对金属切削机床进行了分类,但在管理上尚需了解金属切削机床的技术装备水平,因此,在“开列区”又补充设置了“数控机床”、“高精度机床”等。
4.2 开列区类目的使用规定
开列区类目之间没有严格的逻辑关系,因此一般不能进行汇总;由于存在交叉关系,也不能与主分类区类目一起汇总。
5 计算单位
本标准一般采用不加量词的计算单位,使用者可根据需要加以适当的量词。未给出计算单位的产品(商品、物资),需汇总时,可以暂用“元”。
6 使用要求
6.1 本标准为国民经济统一核算和国家经济信息系统提供了统一的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编码体系,各部门、各地区必须按照本标准及国家对使用本标准的有关要求整理上报资料。
6.2 各部门、各地区在使用本标准过程中允许做适当细化和补充;也可以在本标准基础上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标准,但必须与本标准兼容,以保证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
7 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表①注① 详见国务院国民经济统一核算标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标准局信息编码研究所编写的《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
A 农、林、牧、渔业产品
01 农业产品
02 营林产品
03 人工饲养动物和捕猎的野生动物及其产
品
04 渔业产品
05 观赏植物
06 其它农、林、牧、渔业产品
B 矿产品及竹、木采伐产品
07 煤、石油和天然气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10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11 木、竹采伐产品
C 电力、蒸汽供热量、煤气(天然气除外)和水
12 电力、蒸汽供热量、煤气(天然气除外)
和水
D 加工食品、饮料、烟草加工品和饲料
13 加工食品
14 饮料
15 烟草加工品
16 饲料
E 纺织品、针织品、服装及其缝纫品,鞋帽、皮
革、毛皮及其制品
18 纺织用纤维加工品
19 纺织品
20 针织品
21 服装及其它缝纫品
22 鞋帽
23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
F 木材、竹、藤、棕、草制品及家具
24 木材、竹、藤、棕、草制品
25 家具
G 纸浆、纸和纸制品,印刷品,文教体育用品
26 纸浆、纸和纸制品
27 印刷品
28 文教体育用品
H 石油制品、焦炭及煤制品
29 石油制品
30 焦炭及煤制品
J 化工产品
31 无机化学品
32 化学肥料
33 化学农药
34 有机化学品及涂、颜、染料、催化剂、助
剂、添加剂和粘合剂
35 高分子聚合物
36 信息用化学品
37 化学试剂
38 日用化工品
39 其它化工产品
K 医药
40 化学原料药
41 化学药制剂
42 中药材
43 中成药
44 畜用药
45 生物制品
L 橡胶制品和塑料制品
46 橡胶制品
47 塑料制品
M 建筑材料及其它非金属矿物制品
48 建筑材料及其它非金属矿物制品
N 黑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产品
49 钢铁冶炼产品
50 钢材
51 其它黑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产品
P 有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产品
52 有色金属冶炼产品
53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产品
Q 金属制品
55 金属结构及其构件
56 工具
57 金属丝及其制品
58 建筑用金属制品
59 搪瓷制品及日用金属制品
60 其它金属制品
R 普通机械
61 锅炉及原动同
62 金属加工机械
63 通用设备
64 铸锻件及通用零部件
65 工业专用设备
66 农、林、牧、渔业机械
67 建筑工程机械和钻探机械
68 医疗器械
69 其它机械产品
S 交通运输设备
72 铁路运输设备
73 公路运输设备及工矿车辆
74 船舶及其辅机、飞行器
T 电器机械及器材
75 电机
76 输变电设备
77 电工器材
78 家用电器
79 其它电器装置和设备
U 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80 雷达和无线电导航设备
81 通信设备
82 广播电视设备
83 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
84 电子元件
85 电子器件
V 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87 仪器仪表
88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W 工艺美术品、古玩及珍藏品
90 工艺美术品
91 古玩及珍藏品
X 废旧物资
92 废旧物资
Z 其它产品(商品、物资)
99 其它产品(商品、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