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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应然性思考/李俊杰

时间:2024-05-21 02:45: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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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应然性思考

李俊杰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个有争议的罪名,本文对罪名、设置正当性、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争论较多的问题进行了实然性考察和分析,认为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更为理性和正当的选择。
  一、刑法规范的建构设想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精神在于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惩治以权谋私、贪污腐化,对此应当积极肯定;但由于该罪客观上存在的种种弊端,使立法意图与法律规定之间发生冲突。为贯彻合理的立法精神,避免现行规定的不科学性,我们的构思是: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代之。
  设置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的正当性在于:(1)全面体现立法意图。控制公职人员利用国家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攫取财富,先以其他法律法规为公职人员科以申报个人家庭财产之义务,若拒不履行义务或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即可构成犯罪,从而完成对公职人员的廉洁性的监控。(2)可积极预防贪污贿赂犯罪。作为贪污贿赂犯罪体系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该罪的设置还可有效地对其他贪污贿赂犯罪产生抑制作用。申报财产可以使犯罪嫌疑人“由于始终担心会被要求对不义之财作出解释说明,所以这样的规定即造成一种不安状态,产生遏制性效果,或使腐败的官员处于两难境地???究竟是否应申报。如果该官员在被要求对所有的财产作出说明时,想提出似乎有理的正当解释,那么就必须编造理由掩盖,他(她)可能要在贿赂或勒索发生或大致该时提交一份报告,以便为拥有隐瞒财产提供始终如一的历史性的解释……”[15]通过财产申报的规定和对拒不申报、虚假申报的处罚,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成本,完成了对行为人的“实时监控”,从而起到预防作用。(3)减少降低司法成本,有利于打击犯罪。该罪的设置降低了司法机关的证明责任,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违反了申报制度的有关规定,即可定罪制裁。(4)设置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可有效克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许多缺陷。如:在本罪中不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法律推定的现象,从而维护刑法体系的完整。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成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要求相符合。本罪不再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那样,它存在明确的犯罪时间,适用追诉时效的规定,不再出现在判决确定后查明合法来源改判的情况,从而维护了司法权威。
  二、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的概念表述与犯罪构成
  所谓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拒不申报财产或者作虚假的申报,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特征如下: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法律规定的负有财产申报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这类国家工作人员多在国家机关中有相当职位和职权,或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财产申报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申报财产或进行虚假申报财产。本罪属于法定犯罪,犯罪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其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包括对申报财产义务的明知,若其确实不知道本人具有这一义务,不具有主观上的有责性,不成立本罪。认识因素中还包括对本人身份的认识,行为人已从非国家工作人员转到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由一般国家工作人员转为负有申报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人事部门的原因,没有及时通知,行为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已具有身份,拒不申报的,主观上也不具备可归责性,不构成犯罪。在意志因素上,作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对申报制度的破坏结果是一种希望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刻意追求其行为对财产申报制度的破坏。
  客观方面表现为,有义务申报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情节严重的行为。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拒不申报。所谓拒不申报,是指行为人故意违反申报制度的规定,拒绝向有关机关申报相关财产。二是进行虚假申报,是指行为人故意向有关机关申报的内容与客观真实情况不相符合。二者均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一般包括出于掩盖非法财产的目的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多次拒不申报,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数额巨大的,等等。
  本罪的刑罚问题。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侵犯的是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制度,破坏的是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因此,处罚上可以适用自由刑与财产刑、资格刑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情节适用不同刑罚。同时,对刑罚档次,可以考虑设置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对于情节严重适用自由刑,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或罚金;对情节特别严重的,除自由刑外,并处没收财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俊杰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财政部等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
文件

国办发〔2011〕25号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和小额支付服务市场创新的客观需要,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迅速。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总体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为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强化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是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首要环节,必须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分类监管。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二、健全制度,规范行为

  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是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有效途径,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严格发票和财务管理。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三、坚决治理,防贿促廉

  治理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是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和重要环节,必须进一步狠抓落实,加大查处力度。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的规定,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防范风险,维护权益

  加强预付资金管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商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

  人民银行、商务部要继续健全商业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清退等业务管理制度,全面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开展相关消费提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商业预付卡管理涉及部门众多,情况复杂,规范整顿的任务十分艰巨。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对商业预付卡的联合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2011年年底前,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一次商业预付卡市场专项检查,以检查促整改,促进商业预付卡市场规范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17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市长信箱》办理工作,不断改进机关作风,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长信箱》设置在“中国·泰州”政府门户网站,所有受理的来信内容和答复内容均予公开。本规则所指《市长信箱》办理工作,包含《省长信箱》批转件的办理和《市长信箱》来信办理。
第三条 《市长信箱》办理工作原则:
(一)领导负责原则。各市(区)、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切实重视《市长信箱》办理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处理重要来信,并明确具体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各市(区)统一为政府办公室]、承办工作人员,健全运作机制,落实办理责任。
(二)归口办理原则。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要依法合理、认真负责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把矛盾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要建立工作制度,创新办理方式,努力为群众多办好事、实事。
(三)快捷高效原则。要坚持求真务实,提高办事效率,保证“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要强化服务意识,畅通民意渠道,自觉接受监督,竭诚为群众服务;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提高办理工作水平。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条 《市长信箱》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各类来信,包括: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求助等。
第五条 各市(区)、各部门通过《市长信箱》后台管理系统收到《市长信箱》来信后,要及时、认真审阅,除以下情形外,一律予以受理:
(一)主体不明,内容不具体,无法核实的;
(二)不属政府管理权限范围或与政府职责无关的;
(三)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已定性且实行终结处理的;
(五)涉及个人隐私的。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其法定途径。
第三章 转 办
第六条 对需转办的来信,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省长信箱》批转件和市政府领导批办信件,根据领导批示,以《市长信箱来信转办单》的形式,转有关市(区)或市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二)对发送到《市长信箱》“其他”中的来信,由市政府办公室审阅后直接通过《市长信箱》后台管理系统转发至有关市(区)或市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第四章 办 理
第七条 各市(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网络快捷传递信息的作用,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认真办理。
各市(区)、各部门要确保每个工作日登陆网上管理系统,及时接收、查看信箱来信。
各市(区)、各部门从收到《市长信箱》电子信件之日起,建议、咨询类的,应在3-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求助类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
对不属于本地区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来信,应向来信人说明解释并提供反映的途径或渠道。
第八条 对控告、检举个人违法违纪问题的来信,不得将来信及有关情况转交或透露给被控告、检举对象。未经控告、检举人同意,不得公开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和身份。
第九条 对来信人提出的正当、合法要求,应及时依法、按政策办理;对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抓好跟踪落实工作;对短期内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耐心细致地向来信人解释清楚,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条 对多名群众联合署名反映问题的来信,要认真调查处理,摸清情况,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防止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
第十一条 对表明将以制造事端、报复他人或向政府施压等异常来信,要及时了解来信人的真实意图,随时掌握其动向,切实做好稳定控制工作。
第五章 回 复
第十二条 来信办结后,按下列规定回复来信人:
(一)《省长信箱》批转件和市政府领导批办信件,各市(区)、各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将办理结果(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扎口回复来信人;
(二)各市(区)、各部门要认真审核《市长信箱》来信办理结果,并在网上直接回复来信人。答复时要求文字简明扼要,内容问有所答,表达清晰完整,措辞得当平和,用语礼貌文明。
第十三条 对所反映问题处理不彻底而导致的重复来信,应当认真对待和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来信人;对无正当理由或所提要求超越政策许可范围的重复来信,应予解释说明。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各市(区)、各部门及时认真办理《市长信箱》来信,每月对各市(区)、各部门办理情况予以通报(网上自动统计数据),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同时对一些重大问题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办理到位。
第十五条 《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考核采用百分考核制,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领导重视、制度建设、办信速度、答复质量、用语规范等。对在办理工作中推诿扯皮、敷衍失职的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考核结果纳入人民满意机关考核范畴。
(一)重要来信领导不重视、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每件扣5 分,总分值为20分;
(二)制度不健全、分管负责人不明确、承办工作机构不落实、没有专人负责承办工作的,每项扣2.5分,总分值为10分;
(三)以《市长信箱》自动生成的统计数据为依据,未按时回复来信人,每件扣2分,总分值为30分;
(四)回复内容不实、解释不清、答非所问的,每件扣2分,总分值为30分;
(五)回复用语不文明、不礼貌、措词不当的,每次扣1分,总分值为10分。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