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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件:一滴水可以见太阳/龙城飞将

时间:2024-06-17 09:39: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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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件:一滴水可以见太阳

龙城飞将


  一滴水可以见太阳,许霆这个小人物所涉案件折射中国的权利与权力的斗争。
  一定要给许霆定罪吗?
  从法律上找不到直接的依据,还要应用类推、扩展性解释、比喻、讲故事,为什么不能疑罪从无?
为什么不讲法律和事实,却总想用比喻和类推给许霆定罪?
  什么三岁小孩的金项链,什么脱了衣服的女人在引诱,什么进入了别人的房间,为什么要凭这些不着边际的比喻剥夺一个年轻人的自由?
  为什么要凭前后逻辑矛盾的指控给许霆定罪?
  ATM机是金融机构,ATM又不是金融机构,有时候它是作案工具。秘密窃取,一会以行为人自己的认识为标准,一会以财产所有人的认识标准,一会又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秘密为标准。就凭这前后概念不统一,逻辑有矛盾,要给人定罪,这是什么样的法治精神?
  一定把事情搞这么复杂吗?
  依据法律判决,最简单。为什么为了给他定罪,一定要搞得如此复杂?
  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吗?
  这是人人都不反对的原则,为什么法律规定疑罪从无,却非要给他定罪,而犯大罪的人却往往是轻判?
  谁懂法律,谁不懂法律?
  为什么懂法律的不能给我们广大不懂法律的人说清楚,然后又是草草地说,你们不懂法律?
  为什么这些自称懂法律的人总是避开具体的法律规定,我们广大不懂法律的人却搬着刑法和刑诉法有关无罪推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法的规定与之论理,还有法律人说这些原则在中国没有实行?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时,无罪推定是严格按照字面意思,不允许跑题走样的,为什么当我们不懂法律的讲这些原则时,这些懂法律的人却总是说,对这些原则要灵活理解,不能机械照搬?难道你们的理解大过法律的规定?
  法理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若从内心认为许霆的行为是有罪,这至多是个法理问题。但要具体判决,就是具体的法律问题。法律问题,讲法律。法理问题,只能在今后由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进行新的立法。为什么自称法律专家的人们总是把这两个问题搞混?
  银行责任,顾客责任?
  银行因错而占了顾客便宜,没有任何责任。而根据罪与刑相符,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顾客因银行的错误而多拿了钱也应当不负任何责任呀,为什么认定许霆有罪的人总是回避这一点,总要给他刑事责任加民事责任?如果判决了许霆有罪,法律适用还是平等的吗?别忘了,我们是人民组成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仅仅是银行的国家。
  盗窃罪是公开的,抢劫罪倒是秘密的?
  为了给许霆定罪,有学者论证许霆的行为,一会是“盗窃公开,抢劫秘密”(有网友总结其言论),一会又是侵占。在中国人的词汇里,“秘密”是什么意思?“盗”是什么意思?“窃”是什么意思?  “偷”是什么意思?能不能从刑法的角度给我们解释一下呀?
  什么是“秘密窃取”,顾客许霆自己认为?还是他的行为是秘密?还是银行认为?还是全国大多数普通的老百姓认为?
  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国家的意志,还是人民的意志?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无论你说法律是国家的意志,还是人民的意思,最终都是人民的意志。那么,请看一下许霆案件上的民意吧?立法机关能不能脱离民意,自己独创一种意志?
  为什么不平心气和地讲法律,总是在网上骂人?
  你想给许霆定罪,就请拿出事实与法律来,让我们广大不懂法律的人信服。因为你懂法律,我们不懂,你就骂人?因为你说服不了我们,你就骂人?如果你是真懂法律,就请不人拉开骂人、压人的架势,请心平气和地向我们不懂法律的讲法律,向广大没有文化的老百姓讲法律。如果全国的老百姓都明白了,信服了,我们就承认你是真学懂法律了。

2008-3-9
电邮:zjysino@163.com zjysino@sina.com.cn
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430985877

附:网友留言
  原来只以为这是个很普通的案件,现在我将其定性为权利与权力的斗争。——吴义春律师 2008-03-09 08:23:06
  龙城飞将:最近读了你的一些文章,感觉你研究问题的方式有问题,你虽然号称博士,但你文章的水平实际很低劣,到处都是一知半解的认知和逻辑错误。以前也和你辩论过,但后来感觉和你辩论真的很无聊很弱智,于是停了。说了点实话,见谅。——[匿名] 新浪网友 2008-03-09 02:43:02
  龙城飞将:1.一个成年人用一颗棒棒糖骗取了一个三岁小孩的价值6000元的金项链,构成盗窃罪。2.取款时自动取款机出错多吐出钱,将其占有属于侵占,许霆第一次取款就是这种情况;明知取款机有这个故障,刻意将取款机内的钱取出来占为己有,属于盗窃,许霆后面的100多次取款就是如此。矛盾的不是张教授,而是阁下混乱的思维。3.不想多说了,批判是好事情,但像阁下这样,无聊地钻牛角尖,暴露的只能是无知。——[匿名] 新浪网友 2008-03-09 02:34:01

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二)》和《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二)》已于2007年5月18日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朱以庄



               二○○七年六月七日









目 录



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二)



一、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5)

二、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5)

三、泸州市地方税务局………………………………………(5)

四、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5)

五、泸州市商务局……………………………………………(6)

六、泸州市民政局……………………………………………(6)

七、泸州市公安局、泸州市文化局…………………………(6)

八、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6)

九、泸州市公安局……………………………………………(7)

十、泸州市消防支队…………………………………………(7)

十一、泸州市广播电视局……………………………………(7)

十二、泸州市保密局…………………………………………(8)

十三、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授权组织]……… (8)

十四、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授权组织]…………………(8)

十五、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

十六、泸州市畜牧局[授权组织]……………………………(8)

十七、泸州市规划建设局……………………………………(9)

十八、泸州市人事局…………………………………………(9)

十九、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9)

二十、泸州市经济委员会……………………………………(9)

二十一、泸州市外事侨务旅游局…………………………(10)

二十二、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组织]

…………………………………………………………… (10)

二十三、泸州市司法局……………………………………(10)

二十四、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11)

二十五、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1)

二十六、泸州市新闻出版(版权)局………………………(11)

二十七、泸州市统计局……………………………………(11)

二十八、泸州农机监理所[授权组织]……………………(11)

二十九、泸州市人民政府…………………………………(12)



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取消项目(二)

一、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3)

二、泸州市农机事业局[授权组织]………………………(13)

三、泸州市地方税务局……………………………………(13)

四、泸州市水务局…………………………………………(13)

五、泸州市规划建设局……………………………………(14)

六、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组织]……(15)

七、泸州市人事局…………………………………………(15)

八、泸州市体育局…………………………………………(15)

九、泸州市经济委员会……………………………………(15)

十、泸州市商务局…………………………………………(15)

十一、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5)

十二、泸州市公安局………………………………………(16)

十三、泸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16)

十四、泸州市公安局技防管理机构………………………(16)

十五、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16)

十六、泸州市国土资源局…………………………………(17)

十七、泸州市林业局………………………………………(17)

十八、泸州市文化局………………………………………(17)

十九、泸州市新闻出版(版权)局…………………………(17)

二十、泸州市统计局………………………………………(18)

二十一、泸州市财政局……………………………………(18)

二十二、泸州市卫生局……………………………………(18)

二十三、泸州市国家税务局………………………………(18)

二十四、泸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8)

二十五、泸州市人民政府…………………………………(18)







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二)



一、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筹备设立寺院、宫观、教堂、清真寺的审核上报,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处所的审批

2.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批

3.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将市政府令第337项更名为现名)

4.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同意

二、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单位批准

6.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7.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将市政府令37号中114项更名为现名)

8.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15项更名为现名)

9.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批准(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20项更名为现名)

三、泸州市地方税务局

10.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

四、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1.人防平战结合开发利用资产审批

12.人防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审批

13.占有、使用人防国有资产单位处置资产审批

五、泸州市商务局

14.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及变更审批(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53项的实施机关调整为现实施机关)

15.四川省酒类产销许可证(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17项更名为现名,其实施机关调整为现实施机关)

16.四川省国家名白酒经营许可证(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19项更名为现名,其实施机关调整为现实施机关)

17.四川省国家名白酒准运证(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20项更名为现名,其实施机关调整为现实施机关)

18.城市建成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13项原属经委的审批调整为现实施机关)

19.设立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初审

20.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初审

六、泸州市民政局

21.建设社会公共墓地审核

22.建设殡葬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七、泸州市公安局、泸州市文化局

23.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八、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4.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审查

九、泸州市公安局

25.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将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112项更名为现名)

26.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审批

27.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爆破作业审批

28.《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十、泸州市消防支队

29.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证

十一、泸州市广播电视局

30.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跨地区经营初审(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48项更名为现名)

31.办理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初审(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52项更名为现名)

32.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指配初审(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53项更名为现名)

33.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初审

34.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送视听节目初审

35.设置卫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将市政府令第150、151项更名为现名)

36.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初审

37.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38.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电视站审核(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49项、154项更名为现名)

十二、泸州市保密局

39.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审批

十三、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授权组织]

40.社会保险费登记

十四、泸州市就业局

41.《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社保、岗位、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审核,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审查,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五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42.社区就业实体审批、年检、备案

十五、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3.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44.企业职工、个体参保人员退休、退职审批

45.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病退审批

46.企业特殊工种认定

十六、泸州市畜牧局[授权组织]

47.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技术人员合格证

十七、泸州市规划建设局

48.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49.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审查

50.城镇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

十八、泸州市人事局

51.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

52.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退职审批

53.机关事业单位增减人员确定工资及增减工资基金

54.面向社会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审批

十九、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55.事业单位登记

二十、泸州市经济委员会

56.《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初审

57.煤炭生产许可证初审、年检

58.Ⅳ、Ⅴ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初审

59.《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初审、年检

60.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厂、产品、项目)认定

6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将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444项职能划转给市经委)

6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审查(将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446项职能划转给市经委)

二十一、泸州市外事侨务旅游局

63.旅行社业务年检

二十二、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组织]

64.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核发

65.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设、施工图纸审批

66.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查

67.船舶设计图纸许可

二十三、泸州市司法局

68.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初审

69.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初审

70.司法鉴定机构的年检注册报批

71.司法鉴定人的年检注册报批

72.法律职业资格认可申报

73.律师执业申请审查报批

74.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撤销审查报批

75.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报批

76.律师事务所年检报批

77.法律职业资格备案登记

78.公证机构年度考核

79.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或撤销的审查报批

80.公证员执业审查报批

8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8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报批

83.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审查

二十四、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84.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43项更名为现名)

二十五、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85.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将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165项更名为现名)

二十六、泸州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86.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审批(将市政府令第37号中196项更名为现名)

二十七、泸州市统计局

87.市级部门超出本部门的管辖范围的统计调查项目(将市政府令第198项更名为现名)

88.市级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调查备案(将市政府令第199项更名为现名)

二十八、泸州市农机监理所[授权组织]

89.农业机械转籍过户核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39项,职能由农机监理所行使)

90.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345项,职能由市农机监理所行使)

二十九、泸州市人民政府

91.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方案审批

92.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查

93.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市政府令第37号中163项,职能由市政府行使)

































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取消项目(二)



一、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市政府令37号中第119项)

2.麻醉药品专用卡核发的医疗机构指定(市政府令37号中第117项)

3.指定医疗单位配方使用罂粟壳(市政府令37号中第118项)

二、泸州市农机事业局[授权组织]

4.农机化基建机改审核

三、泸州市地方税务局

5.企业效益工资税前审批

6.大修停用期房产税免征核实

四、泸州市水务局

7.渔船跨行政区域作业、办理批准手续(市政府令37号中第74项)

8.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审核、审批发证及年检(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86项,属省级和县级权限,市级职能取消)

9.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审批及年审(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87项,属省级和县级权限,市级职能取消)

10.水生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核发(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88项,属省级和县级权限,市级职能取消)

11.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初审及年审(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89项,属省级和县级权限,市级职能取消)

12.因科研、养殖、展览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加工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或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审核、审批(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90项,属省级和县级权限,市级职能取消)

五、泸州市规划建设局

1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

1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登记备案

15.权限内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市政府令37号中第420项)

16.权限内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市政府令37号中第422项)

17.城镇体系规划审批(市政府令37号中第441项)

18.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市政府令37号中第425项)

19.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查(市政府令37号中第434项)

20.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

21.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审查

六、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组织]

22.四川省专用码头经营许可证

23.四川省港埠企业经营许可证

七、泸州市人事局

2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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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国务院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七月六日林业部发布)

第一条 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拯救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对促进科学技术、生产建设、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加强管理,开展宣传教育,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和动植物资源的途径,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的地区。
(二)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
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
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
珍贵树种和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原生地;
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
(三)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
第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科研上有重要价值,或者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列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其他自然保护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地方自然保护区。
第七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要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尽可能避开群众的土地、山林;确实不能避开的,应当严格控制范围,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的解除和范围的调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置 和人员的配备,要注意精干。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基建投资、事业经费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分别纳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由林业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自然资源情况,将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实验区。核心区只供进行观测研究。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驯化培育珍稀动植物等活动。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旅游业务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得收入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事业;
(二)有关部门投资或与自然保护区联合兴办的旅游建筑和设施,产权归自然保护区,所得收益在一定时期内按比例分成,但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隶属关系:
(三)对旅游区必须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合适的旅游点和旅游路线;
(四)旅游点的建筑和设施要体现民族风格,同自然景观和谐一致;
(五)根据旅游需要和接待条件制订年度接待计划,按隶属关系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有组织地开展旅游;
(六)设置防火、卫生等设施,实行严格的巡护检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
第十三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鉴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上述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关交纳保护管理费。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从事种植、养殖业,也可以承包自然保护区组织的劳务或保护管理任务,以增加经济收入。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会同所在和毗邻的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组成自然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制订保护公约,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需要,可以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公安机构或者配备公安特派员,行政上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公安机关领导。
自然保护区公安机构的主要任务: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维护当地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案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