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现将我行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新近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印发给你们,请在委托代理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注意收集并及时反馈。
附:一 委托代理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代理方(乙方):中国工商银行
一、总 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工商银行(下称乙方)的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在委托代理工作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遵循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对于涉及两行全局性委代工作安排,应由两行协商或联合发文。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范围
(一)监督甲方委托项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的执行。
(二)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五)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委托代理业务。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在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经办行代表甲方对借款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四)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代理业务。
(二)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业务。
(三)对代理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五)向甲方提供有关代理业务信息。
(六)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贷款发放
(一)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和资料及时抄送乙方,借款合同副本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三)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专项存款户。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资金的当日按“代理贷款业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六、贷款管理
(一)乙方经办行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1.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
2.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
3.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
4.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
5.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为便于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要求借款人及时向乙方经办行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2.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3.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大中型项目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须经甲方认可;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副本;
5.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
(三)乙方经办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资金配置计划、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有关商务合同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人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上级行和甲方:
1.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等;
2.借款人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借款人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通知乙方经办行的除外)。
(四)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落实资金来源,促使其他资金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
(五)乙方对代理的大中型项目要按月向甲方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附表一至附表三);小型项目的统计报表由借款人向甲方报送,乙方经办行协助甲方催报和审核。
(六)乙方经办行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设立项目管理台账,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
(七)乙方经办行在其代理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八)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借款人尚未还清甲方贷款本息前,乙方经办行应掌握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的能力,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跟踪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按时归还甲方贷款本息。
七、贷款回收
(一)乙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或约定的措施加强代理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二)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筹措还款资金,并于贷款本息到期前20天填制“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附表四)报甲方信贷局。对借款人还款确有困难的,乙方经办行应将情况书面反馈甲方信贷局。
(三)乙方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按时计收甲方贷款本息,对甲方到期贷款本息,有权按甲方与借款人的合同约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中划收,并于当日上划甲方(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日)。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经办行不得从甲方汇给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和借款人归还甲方的资金中扣收其自营贷款本息。
八、会计核算
(一)甲方对贷款负责会计核算。乙方经办行为满足监管和回收的需要,受甲方委托设立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贷款利息实行“算头不算尾”的方法,即贷款发放日为贷款起息日期,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或甲方)还款的日期为贷款止息日期。
(三)乙方经办行表外会计科目与项目管理台账的相应数据要衔接一致,并按规定向甲方反馈有关信息,做好与甲方的对账工作。
(四)甲方发放贷款和直接收息后应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乙方经办行,乙方经办行收取借款人本息后,应与当日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甲方。
(五)甲方需传递给借款人的信息或会计凭证由乙方经办行负责办理转知手续。
(六)乙方代理甲方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办法由乙方另行制定,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九、代理业务报告
(一)乙方经办行对代理贷款项目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从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时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时止,每季终了后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的“项目专户报告”。
内容:
1.建设期。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总体到位和需求、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偿还利息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2.生产期。主要包括主营业务的生产销售、成本利润、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等。
(二)乙方省分行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回收情况。
内容包括:代理贷款本息回收的情况、措施及建议。
(三)乙方总行每年3月20日前向甲方报送上年度的《代理业务情况总结》。
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基本情况、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委托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代理业务手续费
(一)本协议生效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代理业务手续费原则上按下列公式计算:
代理业务手续费=本年代理贷款发放额×0.5‰+回收贷款本息额×1.5‰
外汇贷款项目代理业务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代理贷款发放额和回收贷款本息额以甲方记账日期为准。
(二)本协议生效前发放的贷款,本息回收时不再支付手续费。
(三)代理业务手续费采取按年计算、分次支付的方法。每年11月份预付,次年决算后清算。
(四)甲方将代理业务手续费支付给乙方总行,由乙方总行负责向所属代理经办行拨付。
十一、委托代理业务考核
(一)甲方应对乙方及乙方经办行代理业务管理、贷款本息回收上划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每年要将考核结果通报乙方。
(二)乙方应将代理业务管理作为其本行责任目标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统一考核范围,进行严格的内部考核。
十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委托代理事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三)乙方经办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当日(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次日)未上划甲方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四)乙方及乙方经办行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甲方将视情况扣减代理业务手续费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而外,乙方还应弥补甲方的损失。
十三、附 则
(一)在遵守本协议的原则下,由甲方信贷局与乙方省级分行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项目也可由双方总行签订。
项目委代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项目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二)本协议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直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所有项目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三)自本协议生效起原协议同时废止。
(四)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一方提出修改或遇政策调整而影响本协议履行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修改协议。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国家开发银行(签章) (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明康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签章) (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廷焕
(或授权代理人)
1998年4月1日
附表:一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 号:国开代统01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168号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计量单位:万元
-------------------------------------------------------------
|本年配| | 开发银行资金到位 | 其他配套资金到位 |各项|其中:
贷款项目名称|置资金|本年资|----------|----------------------|应付|---------
|计划 |金到位|合计|软贷款|硬贷款|合计|商行贷款|利用外资|自有资金|其他资金|款合|工程款|设备器材款
| | | | | | | | | | |计 | |
------|---|---|--|---|---|--|----|----|----|----|--|---|-----
甲 | 1 | 2 | 3| 4 | 5 | 6| 7 | 8 | 9 | 10 |11| 12| 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的统计指标解释详见我行的统计报表制度(国开代统02、03表同)。
2.本表由代理行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汇总后,报送开行各有关地区信贷局(国开代统02、03表同)。
3.月报上报时间为每月月后8日前,年报上报时间为年后1月底前(国开代统02、03表同)。
4.本表为月报、年报的通用表式,在上报月报和年报时,所有指标必须填报。
5.本表的计算关系为:2栏=3+6;3栏=4+5;6栏=7+8+9+10;11栏≥12+13。
附表:二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 号:国开代统02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355号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计量单位:万元
--------------------------------------------------------------
| 贷款项目投资总规模 | 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规模
|----------------------------|--------------------------
贷款项目名称|计划总|自开始建设|自开始建设至|自开始建设至|不增加固|本年| 按构成分 |本年新
| |至本年底累|本年底累计 |本年底未完 |定资产投|完成|-------------------|增 固
|投资 |计完成投资|新增固定资产|工程完成投资|资的费用|投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其他费用|定资产
| | | | | | | | |具购置 |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7 | 8 | 9 | 10 | 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为月报、年报的共用表式。在上报月报时,1至5栏、11栏指标可免报;在上报年报时,所有指标必须填报。
2.本表计算关系:2栏=3+4+5;6栏=7+8+9+10。
附表:三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 号:国开代统03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355号
-----------------------------------------------------------
| |本年实际 | | | |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 |投产时间 | | | | |-------------|
贷款项目名称|实际|-----|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计量|全部建|本年施|自开始建设| | 备 注
|开工|单项|全部| 名称 | | | |至本年底 | 其中: |
|时间| | | |单位|设规模|工规模|累计新增 |本年新增能力 |
| |投产|投产| | | | |生产能力 | |
------|--|--|--|------------|--|---|---|-----|-------|-----
甲 | 1| 2| 3| 乙 | 丙| 4 | 5 | 6 | 7 | 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乙栏“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名称”和丙栏“计量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能力目录填报,目录中未列能
力的可免报。
2.实际开工时间:是指建设项目永久性工程破土动工方可报实际开工时间。
3.本表为月报、年报的共用表式。在上报月报时,1至3栏、4栏、6栏和丁栏指标可免报;在上报年报时,所有指标必须填报。
附表:四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贷款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
编报行:(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 | |贷款| |到期贷款本息 |还款资金已落实数 | | |
|借款单位|项目名称| |贷款余额|-------|---------| 缺口数 |备注|
| | |种类| |本 金|利 息| 本金 | 利息 | | |
|----|----|--|----|---|---|----|----|---------|--|
| 1 | 2 | 3| 4 | 5 | 6 | 7 | 8 |9=5+6-7-8|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负责人: 复核: 制表人: 填制日期:
说明:1.本表由代理经办行于贷款本金、利息到期前20日内寄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
2.到期贷款本金应填包括逾期贷款在内的到期贷款累计数。
3.到期贷款利息应填应收利息累计数。
附:二 委托代理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代理方(乙方):中国农业银行
一、总 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农业银行(下称乙方)的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在委托代理工作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遵循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对于涉及两行全局性委代工作安排,应由两行协商或联合发文。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范围
(一)监督甲方委托项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的执行。
(二)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五)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委托代理业务。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在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经办行代表甲方对借款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四)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代理业务需要,确立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代理业务。
(二)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业务。
(三)对代理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五)向甲方提供有关代理业务信息。
(六)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贷款发放
(一)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和资料及时抄送乙方,借款合同副本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三)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专项存款户。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资金的当日按“代理贷款业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六、贷款管理
(一)乙方经办行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1.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
2.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
3.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
4.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
5.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为便于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要求借款人及时向乙方经办行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2.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3.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大中型项目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须经甲方认可;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副本;
5.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
(三)乙方经办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资金设置计划、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有关商务合同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人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上级行和甲方:
1.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等;
2.借款人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借款人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通知乙方经办行的除外)。
(四)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落实资金来源,促使其他资金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
(五)乙方对代理的大中型项目要按月向甲方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附表一至附表三);小型项目的统计报表由借款人向甲方报送,乙方经办行协助甲方催报和审核。
(六)乙方经办行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设立项目管理台账,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
(七)乙方经办行在其代理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八)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借款人尚未还清甲方贷款本息前,乙方经办行应掌握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的能力,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跟踪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按时归还甲方贷款本息。
七、贷款回收
(一)乙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或约定的措施加强代理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二)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筹措还款资金,并于贷款本息到期前20天填制“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附表四)报甲方信贷局。对借款人还款确有困难的,乙方经办行应将情况书面反馈甲方信贷局。
(三)乙方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按时计收甲方贷款本息,对甲方到期贷款本息,有权按甲方与借款人的合同约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中划收,并于当日上划甲方(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日)。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经办行不得从甲方汇给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和借款人归还甲方的资金中扣收其自营贷款本息。
八、会计核算
(一)甲方对贷款负责会计核算。乙方经办行为满足监管和回收的需要,受甲方委托设立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贷款计息实行“算头不算尾”的方法,即贷款发放日为贷款起息日期,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或甲方)还款的日期为贷款止息日期。
(三)乙方经办行表外会计科目与项目管理台账的相关数据要衔接一致,并按规定向甲方反馈有关信息,做好与甲方的对账工作。
(四)甲方发放贷款和直接收息后应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乙方经办行,乙方经办行收取借款人本息后,应于当日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甲方。
(五)甲方需传递给借款人的信息或会计凭证由乙方经办行负责办理转知手续。
(六)乙方代理甲方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办法由乙方另行制定,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九、代理业务报告
(一)乙方经办行对代理贷款项目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从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时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时止,每季终了后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的“项目专户报告”。
内容:
1.建设期。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总体到位和需求、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偿还利息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2.生产期。主要包括主营业务的生产销售、成本利润、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等。
(二)乙方省分行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回收情况。
内容包括:代理贷款本息回收的情况、措施及建议。
(三)乙方总行每年3月20日前向甲方报送上年度的《代理业务情况总结》。
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基本情况、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委托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代理业务手续费
(一)本协议生效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代理业务手续费原则上按下列公式计算:
代理业务手续费=本年代理贷款发放额×0.5‰+回收贷款本息额×1.5‰
外汇贷款项目代理业务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代理贷款发放额和回收贷款本息额以甲方记账日期为准。
(二)本协议生效前发放的贷款,本息回收时不再支付手续费。
(三)代理业务手续费采取按年计算、分次支付的方法。每年11月份预付,次年决算后清算。
(四)甲方将代理业务手续费支付给乙方总行,由乙方总行负责向所属代理经办行拨付。
十一、委托代理业务考核
(一)甲方应对乙方及乙方经办行代理业务管理、贷款本息回收上划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每年要将考核结果通报乙方。
(二)乙方应将代理业务管理作为其本行责任目标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统一考核范围,进行严格的内部考核。
十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委托代理事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三)乙方经办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当日(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次日)未上划甲方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四)乙方及乙方经办行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甲方将视情况扣减代理业务手续费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而外,乙方还应弥补甲方的损失。
十三、附 则
(一)在遵守本协议的原则下,由甲方信贷局与乙方省级分行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项目也可由双方总行签订。
项目委代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项目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二)本协议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直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所有项目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三)自本协议生效起原协议同时废止。
(四)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一方提出修改或遇政策调整而影响本协议履行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修改协议。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国家开发银行(签章) (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明康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签章) (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何林祥
(或授权代理人)
1998年4月1日
附表:一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 号:国开代统01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168号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计量单位:万元
-------------------------------------------------------------
|本年配| | 开发银行资金到位 | 其他配套资金到位 |各项|其中:
贷款项目名称|置资金|本年资|----------|----------------------|应付|---------
|计划 |金到位|合计|软贷款|硬贷款|合计|商行贷款|利用外资|自有资金|其他资金|款合|工程款|设备器材款
| | | | | | | | | | |计 | |
------|---|---|--|---|---|--|----|----|----|----|--|---|-----
甲 | 1 | 2 | 3| 4 | 5 | 6| 7 | 8 | 9 | 10 |11| 12| 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的统计指标解释详见我行的统计报表制度(国开代统02、03表同)。
2.本表由代理行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汇总后,报送开行各有关地区信贷局(国开代统02、03表同)。
3.月报上报时间为每月月后8日前,年报上报时间为年后1月底前(国开代统02、03表同)。
4.本表为月报、年报的通用表式,在上报月报和年报时,所有指标必须填报。
5.本表的计算关系为:2栏=3+6;3栏=4+5;6栏=7+8+9+10;11栏≥12+13。
附表:二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 号:国开代统02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355号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计量单位:万元
--------------------------------------------------------------
| 贷款项目投资总规模 | 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规模
|----------------------------|--------------------------
贷款项目名称|计划总|自开始建设|自开始建设至|自开始建设至|不增加固|本年| 按构成分 |本年新
| |至本年底累|本年底累计 |本年底未完 |定资产投|完成|-------------------|增 固
|投资 |计完成投资|新增固定资产|工程完成投资|资的费用|投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其他费用|定资产
| | | | | | | | |具购置 |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7 | 8 | 9 | 10 | 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为月报、年报的共用表式。在上报月报时,1至5栏、11栏指标可免报;在上报年报时,所有指标必须填报。
2.本表计算关系:2栏=3+4+5;6栏=7+8+9+10。
附表:三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 号:国开代统03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168号
-----------------------------------------------------------
| |本年实际 | | | |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 |投产时间 | | | | |-------------|
贷款项目名称|实际|-----|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计量|全部建|本年施|自开始建设| | 备 注
|开工|单项|全部| 名称 | | | |至本年底 | 其中: |
|时间| | | |单位|设规模|工规模|累计新增 |本年新增能力 |
| |投产|投产| | | | |生产能力 | |
------|--|--|--|------------|--|---|---|-----|-------|-----
甲 | 1| 2| 3| 乙 | 丙| 4 | 5 | 6 | 7 | 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乙栏“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名称”和丙栏“计量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能力目录填报,目录中未列能
力的可免报。
2.实际开工时间:是指建设项目永久性工程破土动工方可报实际开工时间。
3.本表为月报、年报的共用表式。在上报月报时,1至3栏、4栏、6栏和丁栏指标可免报;在上报年报时,所有指标必须填报。
附表:四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贷款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
编报行:(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 | |贷款| |到期贷款本息 |还款资金已落实数 | | |
|借款单位|项目名称| |贷款余额|-------|---------| 缺口数 |备注|
| | |种类| |本 金|利 息| 本金 | 利息 | | |
|----|----|--|----|---|---|----|----|---------|--|
| 1 | 2 | 3| 4 | 5 | 6 | 7 | 8 |9=5+6-7-8|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负责人: 复核: 制表人: 填制日期:
说明:1.本表由代理经办行于贷款本金、利息到期前20日内寄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
2.到期贷款本金应填包括逾期贷款在内的到期贷款累计数。
3.到期贷款利息应填应收利息累计数。
附:三 委托代理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代理方(乙方):中国银行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银行(下称乙方)的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在委托代理工作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遵循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对于涉及两行全局性委代工作安排,应由两行协商或联合发文。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范围
(一)监督甲方委托项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的执行。
(二)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五)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委托代理业务。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在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经办行代表甲方对借款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四)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代理业务。
(二)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业务。
(三)对代理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五)向甲方提供有关代理业务信息。
(六)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贷款发放
(一)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和资料及时抄送乙方,借款合同副本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三)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专项存款户。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资金的当日按“代理贷款业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六、贷款管理
(一)乙方经办行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1.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
2.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
3.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
4.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
5.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为便于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要求借款人及时向乙方经办行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2.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3.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大中型项目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须经甲方认可;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副本;
5.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
(三)乙方经办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资金配置计划、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有关商务合同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人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上级行和甲方:
1.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等;
2.借款人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借款人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通知乙方经办行的除外)。
(四)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落实资金来源,促使其他资金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
(五)乙方对代理的大中型项目要按月向甲方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附表一至附表三);小型项目的统计报表由借款人向甲方报送,乙方经办行协助甲方催报和审核。
(六)乙方经办行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设立项目管理台账,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
(七)乙方经办行在其代理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八)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借款人尚未还清甲方贷款本息前,乙方经办行应掌握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的能力,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跟踪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按时归还甲方贷款本息。
七、贷款回收
(一)乙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或约定的措施加强代理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二)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筹措还款资金,并于贷款本息到期前20天填制“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附表四)报甲方信贷局。对借款人还款确有困难的,乙方经办行应将情况书面反馈甲方信贷局。
(三)乙方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按时计收甲方贷款本息,对甲方到期贷款本息,有权按甲方与借款人的合同约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中划收,并于当日上划甲方(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日)。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经办行不得从甲方汇给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和借款人归还甲方的资金中扣收其自营贷款本息。
八、会计核算
(一)甲方对贷款负责会计核算。乙方经办行为满足监管和回收的需要,受甲方委托设立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贷款计息实行“算头不算尾”的方法,即贷款发放日为贷款起息日期,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或甲方)还款的日期为贷款止息日期。
(三)乙方经办行表外会计科目与项目管理台账的相关数据要衔接一致,并按规定向甲方反馈有关信息,做好与甲方的对账工作。
(四)甲方发放贷款和直接收息后应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乙方经办行,乙方经办行收取借款人本息后,应于当日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甲方。
(五)甲方需传递给借款人的信息或会计凭证由乙方经办行负责办理转知手续。
(六)乙方代理甲方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办法由乙方另行制定,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九、代理业务报告
(一)乙方经办行对代理贷款项目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从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时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时止,每季终了后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的“项目专户报告”。
内容:
1.建设期。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总体到位和需求、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偿还利息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2.生产期。主要包括主营业务的生产销售、成本利润、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等。
(二)乙方省分行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回收情况。
内容包括:代理贷款本息回收的情况、措施及建议。
(三)乙方总行每年3月20日前向甲方报送上年度的《代理业务情况总结》。
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基本情况、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委托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代理业务手续费
(一)本协议生效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代理业务手续费原则上按下列公式计算:
代理业务手续费=本年代理贷款发放额×0.5‰+回收贷款本息额×1.5‰
外汇贷款项目代理业务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代理贷款发放额和回收贷款本息额以甲方记账日期为准。
(二)本协议生效前发放的贷款,本息回收时不再支付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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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0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二十一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廉政建设,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为。
第三条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规定的要求,坚持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行为准则
第四条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或者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二)建立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责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保证措施,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不得为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必须依照有关的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评价费用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六)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七)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不得转让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八)应当为建设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九)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十)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所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如实回答验收委员会(组)提出的问题;
(十一)不得进行其他妨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
第五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技术评估机构”)或者其技术评估人员、评审专家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技术评估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结论负责;
(二)应当以科学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技术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做出技术评估或者提出意见,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禁止索取或收受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馈赠的财物或给予的其他不当利益,不得让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报销应由评估机构或者其技术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个人负担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咨询费等除外);
(四)禁止向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提出与技术评估工作无关的要求或暗示,不得接受邀请,参加旅游、社会营业性娱乐场所的活动以及任何赌博性质的活动;
(五)技术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不得以个人名义参加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或者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供咨询;承担技术评估工作时,与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技术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不得泄露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以及评估工作内情,不得擅自对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作出与评估工作有关的承诺;
(七)技术评估人员在技术评估工作中,不得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相关费用;
(八)不得进行其他妨碍技术评估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
第六条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及其验收监测或调查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二)建立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和编制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报告,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落实情况及其效果;
(四)禁止泄露建设项目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五)在验收监测或调查过程中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六)验收监测或调查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七)不得在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中为个人谋取私利;
(八)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为。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接受并配合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的监测或调查,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二)不得向组织或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单位或个人馈赠或者许诺馈赠财物或给予其他不当利益;
(三)不得进行其他妨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活动。
第三章廉政规定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应当遵循政治严肃、纪律严明、作风严谨、管理严格和形象严整的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言论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廉政建设规定,开展反腐倡廉活动,严格依法行政,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密切联系群众,自觉维护公务员形象。
第九条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单位指定评价机构,推销环保产品,引荐环保设计、环保设施运营单位,参与有偿中介活动;
(二)不得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三)不得参加一切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有关的、或由公款支付的宴请;
(四)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收取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物品,或以权谋私搞交易;
(五)不得参与用公款支付的一切娱乐消费活动,严禁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六)不得在接待来访或电话咨询中出现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态度;
(七)不得有越权、渎职、徇私舞弊,或违反办事公平、公正、公开要求的行为;
(八)不得进行其他妨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经常性监督检查和专项性监督检查的形式。
经常性监督检查是指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专项性监督检查是指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某个环节或某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应当采取专项性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
对举报或投诉,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署名举报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在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依法做出处理后,应当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听取意见。对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匿名举报的材料,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对重要问题的处理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没有具体事实的,可登记留存。
(三)对投诉人的投诉,应当严格按照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汇报或意见;
(二)查阅与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
(四)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四条评价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评价资质,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技术评估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意见无效或者取消该技术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任务的资格。
第十六条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非法收受财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还所收受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对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业务或注销登记;对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或评估专家,可以取消其承担或参加技术评估工作的资格。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