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教人厅〔2002〕3号
(2002年6月24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财综[2002]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教师资格证书发放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和管理办法
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资格的主要体现形式,是持证人具备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根据有关规定,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定购。
教育部财务司负责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收取及财务管理工作;受教育部人事司的委托,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资格中心)具体负责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教育部继续委托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华育公司)负责教师资格证书的印制和发送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地区的教师资格证书定购数量报送资格中心,由资格中心汇总后通知华育公司按照各地的需求印制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发送的有关具体事宜由资格中心另行通知。
二、教师资格证书定价和付款方式
根据计价格[2002]666号文规定,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为每证6元。
县、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代收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直接汇入教育部财务司指定的帐户。
收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银行帐号:0185497710001
"汇款用途"一栏需注明"教师资格证书"字样。
联系人:孙茂民联系电话/传真:010-66097196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尽快办理汇款手续,教育部在收到汇款后,即开具行政事业费收据票据,并通知华育公司将教师资格证书发送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
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工作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要按照《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能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要 积极与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沟通,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确保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暂行办法
(2009年12月25日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增强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切实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审议专项工作、专题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计划及其它工作计划。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应围绕下列内容确定:
(一)市委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二)全市推进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
(三)民生改善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的突出问题;
(五)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七)社会普遍关注的其它问题。
第四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存在的问题,为安排下年度工作做好准备。
第五条 每年12月上旬,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要召开会议,听取专门委员会委员、市人大代表、人民群众、联系部门对市人大常委会和全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和整理,为安排工作计划提出建议。
第六条 每年12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分别深入各县区召开会议,听取县区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市人大常委会和全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和整理,为安排工作计划提出建议。
第七条 每年12月底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根据市委中心工作和调研情况,提出初步的审议专项工作、专题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计划建议。
第八条 初步工作计划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进一步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年度工作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印发市人大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年度工作计划需要调整的,应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